教練專業守則
一、專業能力
工作時,教練/舵手必須維持高水平表現,了解本身能力所在和專業範圍。提供服務和應用技術時,必須合乎所接受的教育、訓練和經驗。若涉及仍未有認可專業標準的範疇,教練必須審慎判斷,採取適當預防措施,保障工作上有關人士。教練/舵手應持續進修,以汲取有關工作所需的科學和專業知識。教練/舵手應恰當地應用科學、專業、技術和行政資源。二、良好品格
執行教練/舵手工作時,務必秉持良好品格,須誠實、公正並尊重他人。闡述或報告個人資歷、服務和訓練方法時,不可提供虛假、誤導或具欺詐成份的資料。教練/舵手必須留意本身的信念、價值觀、需要和局限,以及這些因素對工作帶來的影響。可行的話,教練/舵手應嘗試讓相關人士知悉教練/舵手本身的角色,並因應本身的角色恰當地處事。三、專業責任
教練/舵手應秉持專業品德,了解本身的專業角色和責任,就本身的行為適當承擔責任,並因應不同運動員的需要採用各種方法。教練/舵手應以運動員的福祉為依歸,與其他專業人士或機構商討、參考相關意見和共同合作。雖然教練/舵手的道德水平和行為屬個人事宜,然而,教練/舵手的行為不能影響到他們的專業責任或減低公眾對教練/舵手專業或教練/舵手的信任。教練/舵手應留心其他教練/舵手的專業行為,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需要,應與其他教練/舵手商討,避免出現違反專業行為的情況。四、尊重與尊嚴
教練/舵手尊重所有參與者的基本權利、尊嚴和價值,並需留意文化、個人和角色上的差異,包括年齡、性別、種族、民族、國家、宗教、性取向、殘障、語言、家庭崗位、社會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工作時,教練/舵手應致力消除任何因上述因素而產生的偏見,及不可在知情下參與或容許不公正的歧視情況發生。五、關注他人福祉
教練/舵手應專業地致力為工作上有關聯人士謀求福祉。進行專業活動時,教練/舵手應兼顧運動員和其他參與者的福祉和權利。遇上教練/舵手責任與上述關注事項出現分歧,教練/舵手應嘗試解決分歧,以負責任的態度避免或減低可能產生的傷害。教練/舵手應時刻留心本身與他人的權力差異,不會在維持或結束專業關係時剝削或誤導別人。能力範圍
- a. 教練及舵手必須根據所接受的教育、培訓或合適的專業經驗,提供屬於能力範圍以內的服務。
- b. 教練及舵手必須先行接受具備相關能力人士所提供的相關課程或研究、訓練及 / 或諮詢後,方可提供新的訓練方法。
- c. 在某些仍在發展中的範疇,培訓準則仍未確立,教練及舵手需要採取合理措施,確保工作質素,並避免運動員及其他參與者受傷害。
歧視屬法律用語,指基於某人某項受法例保障不得予以歧視的個人特點,而給予較差待遇。歧視分為直接和間接兩類。根據香港法例,歧視個案包括性別、殘疾、家庭崗位 (包括婚姻及懷孕狀況) 及種族歧視。教練不得涉及任何歧視行為,無論法例有否明文禁止。該等歧視行為包括因年齡、性別、種族、民族、國家、宗教、性取向、殘障、語言、婚姻狀況及家庭崗位,或社會經濟狀況而作出的歧視行為。
(i) 直接歧視指某人基於其性別、家庭崗位、種族及 / 或殘疾狀況,而受到比另一人較差的待遇。
(ii) 間接歧視指向所有人一律施以劃一的條件或要求,但實際上並無充份理由需要加上該等條件或要求,而這樣做亦對某個性別、家庭崗位、種族及/或殘疾狀況的人士不利。
教練及舵手不得涉及任何岐視行為,無論法例有否明文禁止。該等歧視行為包括因年齡、性別、種族、民族、國家、宗教、性取向、殘障、語言、婚姻狀況及家庭崗位,或社會經濟狀況而作出的歧視行為。
一般來說,性騷擾是指受害人或旁觀者視為具侵犯性、侮辱或威嚇的不受歡迎而與性相關的行為。性騷擾可以是多次持續或涉及多個範疇的行為,或是單一次重大或嚴重的行為。按法律所訂,性騷擾可分為兩類:
(i) 濫用職權。指向對方要求性服務,讓對方獲得資源、升遷、獲挑選入圍等。
(ii) 敵意環境。指不受歡迎而與性相關的行為 (肢體上、語言或非語言),令周遭環境變得具威嚇性、敵意或侵犯性。
- a. 教練及舵手不得對任何個人或團體作出性騷擾。
- b. 教練及舵手應尊重所有涉及性騷擾投訴的有關人士。
- c. 教練及舵手不得因運動員涉及性騷擾投訴,而剝奪其訓練。
- a. 教練及舵手不得因個人的年齡、性別、種族、民族、國家、宗教、性取向、殘障、語言、家庭崗位和社會經濟狀況,向工作上有關聯人士作出騷擾、貶低或不敬的行為。
- b. 進行訓練時,教練/舵手與運動員之間難免有身體接觸;教練應確保這些接觸不會被誤解或誤會為不恰當的接觸,並符合有關體育總會就這方面發出的指引。殘疾運動員及易受這方面影響人士的需要,尤其須要顧及。
教練及舵手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傷害運動員或其他參與者。對於可預見和難以避免的傷害,應盡量減低所帶來的影響。
教練及舵手有責任保護所有在其培訓系統中受訓的兒童 (十八歲以下的青年人)。所有兒童均享有安全受到保障的權利;殘疾兒童及特別需予保護的兒童,其需要亦須獲得照顧。
本會明白虐待兒童是各個社會均存在的問題,而在本會受訓的兒童亦可能在家中、學校或進行體育活動時遭受虐待。體育運動提供一個安全環境,讓受虐兒童重建自尊和自信。在受虐兒童的康復過程中,體育運動擔當極其重要的角色。
- a. 教練及舵手應採取合理措施,保護在本會受訓兒童的心理及人身安全。
- b. 教練及舵手如發現任何可能傷害兒童的不當措施或懷疑失當行為,應直接向執行委員會報告。
- a. 如果教練及舵手與運動員或其父母 / 監護人另行建立個人、專業、財政或其他形式的關係或責任,而這種關係或會影響教練的客觀性,又或妨礙教練有效地履行職務,或對運動員帶來傷害或剝削,則教練應避免答應或建立這種關係或責任。
- b 如果教練及舵手發現由於不能預見的因素,一段可能引致傷害的多重關係已經建立,教練必須以受影響人士的利益為依歸,盡力遵照本會教練專業守則所訂,妥善處理。
- c. 如被要求擔當或會引致衝突的角色,教練及舵手必須適當地釐清及調整自己的角色,又或退出有關角色。
- a. 教練及舵手不得剝削運動員及 / 或由自己督導、評核或有權調控的其他人士。
- b. 教練及舵手不得與運動員及 / 或由自己督導、評核或間接有權調控的其他人士建立性 / 愛情關係,因為此類關係或會影響教練的判斷,或引致剝削的情況,並會在隊員間產生不公平的感覺
- a. 教練及舵手向所督導的人員及助理下放權責時,必須考慮下屬所接受的教育、培訓或經驗,並合理預期有關人士具有所需能力,獨立或在某程度的督導下,有效承擔職責,完成任務。
- b. 教練及舵手為所督導的職員提供適當的培訓和指導,同時採取合理措施,讓有關人士負責任地、稱職又合乎指引下完成工作。
釐訂合作關係
- a. 教練及舵手應盡早與運動員商討並知會運動員相關的訓練事項,例如訓練性質和內容、運動員的目標和期望、監察表現的機制,以及所有其他與訓練有關的事宜。
- b. 教練及舵手應盡力回答運動員提出的問題,避免有關於訓練上的誤解,並應採用運動員能理解的方法,以口頭及 / 或書面提供有關資料。
在精英運動訓練系統當中,運動員是各種關係核心所在,目的在於協助他們發揮體育潛能。在情緒高漲的競技體育環境下,這些關係需有關人士很多時間共同建立。教練及舵手的角色關乎與運動員之間的信任、領導和權威。與運動員保持合乎道德和專業要求的關係界線,責任完全在於教練。因此,所有教練及舵手必須留心自己的專業角色和責任,同時與運動員保持適當的關係界線。
- a. 教練及舵手不得與現役運動員涉及性 / 愛情關係。
- b. 由於與前運動員涉及親密性關係會動搖公眾對教練/舵手專業的信任,故教練/舵手也不應與前運動員發生親密性關係。
- a. 訓練時,教練及舵手應提供準確資料,並保持客觀。
- b. 訓練時,教練及舵手應了解到自己對運動員可行使的權力,因此,教練及舵手應避免任何貶低運動員或其他參與者的行為。
- a. 教練及舵手應建立一套評核運動員表現的適當程序。
- b. 教練及舵手應定期與運動員會晤,評估達成目標的進度,並就如何繼續改善提出建議。
- c. 教練及舵手應根據運動員在既定相關計劃中的表現,評核運動員。
- a. 教練及舵手應勸諭運動員在競技場內或祝捷場合不要喝酒和吸煙,同時禁止青少年青運動員喝酒。
- b. 教練及舵手不可於培訓期間吸煙或喝酒。
- c. 教練及舵手不可在運動員面前吸煙或喝酒。
- d. 教練及舵手應勸諭運動員吸煙或使用任何非法藥物,並常加監察,確保運動員遵守規定。
教練及舵手培訓 / 專業發展計劃內容
- a. 負責為其他教練/舵手設計培訓 / 專業發展計劃的教練,必須確保計劃設計完善,提供正確的專業教練培訓,並能符合認證或其他目標所訂要求。
- b. 教練及舵手必須確保準確陳述培訓 / 專業發展計劃資料,不會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