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ce Official Structure
(2009年1月1日生效)
(2017年7月1日修訂)
一級裁判
一、考核:完成總會主辦之一級裁判證書課程,並通過考核;
二、實習:兩年內完成三次總會認可之龍舟比賽實習,當中包括最少一次小型賽事及兩次大型賽事,並表現良好;
三、資格:首次註冊後,須符合「有效註冊資格」中表述的內容;
四、職責:可被委任為各崗位之裁判。
二級裁判
一、 考核:完成總會主辦之二級裁判證書課程,並通過考核;
二、 實習:兩年內完成三次總會認可之龍舟比賽實習,當中包括最少一次小型賽事及兩次大型賽事,並表現良好;
三、 資格:須符合「有效註冊資格」中表述的內容;
四、 職責:可被委任為各崗位之裁判、裁判長或總裁判長及一級裁判證書課程導師。
國際裁判 (代表香港)
一、 總會有效註冊二級裁判,並完成國際龍舟聯合會之一級國際裁判證書課程或以上、通過評核試及註冊程序;
二、 級別:國際裁判分四級,由國際龍舟聯合會負責考核及制度安排;
三、 資格:須符合「有效註冊資格」中表述的內容;
四、 職責:可被委任為各崗位之裁判、裁判長、總裁判長或代表香港參與海外國際賽事之裁判工作。另亦可被委任為一級及二級裁判證書課程導師。
有效註冊資格
- 一、 須為中國香港龍舟總會個人會員;
- 二、 每年度註冊一次 (每年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每年度最少擔任一次本會認可之龍舟賽事的裁判工作或最少出席一次本會舉辦的裁判研討會或工作坊;
- 三、 若某年度沒有註冊,必須重新註冊,並需要最少擔任一次本會認可之龍舟賽事的裁判工作或最少出席一次本會舉辦的裁判研討會或工作坊;
- 四、 若沒有註冊超過四年,必須重新註冊,並需要最少擔任三次本會認可之龍舟賽事的裁判工作,其中一次可以出 席一次本會舉辦的裁判研討會或工作坊代替
暫時失效資格
- 一、 未能符合「有效註冊資格」中表述的內容,其註冊裁判資格即暫時失效,直至符合資格要求才可回復其原有級別註冊裁判資格;
- 二、 國際裁判在未回復本身級別的註冊裁判資格期內,將不會獲本會推薦代表香港到海外擔任國際裁判工作。